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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13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研[201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
(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
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
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
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三)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3.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4.须为研究生开设课程,负责导师课程的教学和必修环节的考核,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对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部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
6.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企业导师不少于2次;
7.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津贴,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8.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
9.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0.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正确处理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1.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进行一次。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增选或调整导师。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导师)资格申请表》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企业导师)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推荐,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按照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导师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票者,确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部颁发聘书。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三)培训主要采取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形式。
(四)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一)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每3年进行1次考核(其中,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教学单位(学院)负责考核,研究生部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考核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三年来履行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情况和导师的科研水平与能力等方面。
1.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或未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企业指导教师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教师可续聘上岗。
(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三)因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在全市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
第十二条 凡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要重新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须按照程序重新遴选。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一)导师一般在1个工程领域指导研究生。
(二)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一年内不能毕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限。
(三)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至3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3个月至1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部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
(四)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或研究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导师的,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安排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学院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由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六)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即停止招生,直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如申请续聘,需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
第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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