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 号)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教研司〔2006〕10 号)的精神,结合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举办论坛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导向。通过论坛的举办,为研究生提供一个高起点学术交流平台,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学术环境。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由上海市学位办统筹管理,各承办单位具体实施,未竟事宜由市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各承办单位在举办学术论坛等活动时,论坛命名为“20**年上海市市研究生学术论坛——***(所属一级或二级学科名称)分论坛”,会期一般为1-2天。论坛可按研究专题设立分论坛进行讨论。
第四条 论坛应设立论坛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论坛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发出会议通知,确保论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由上海市学位办下拨到承担单位,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每期论坛应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并予以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由论坛学术委员会评选,承办单位代章并颁发证书。支持论坛承办单位以学报专集或论文专集等形式正式出版参会交流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申报范围
每年度的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当年通知要求申请,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遴选确定。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论坛申请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其学科与学术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在本市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
2、研究生学术论坛的主题应围绕上海进行四个中心进行,具体建设与本学科理论及前沿热点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3、提倡各承办单位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举办专题论坛,交流学术成果,为研究生提供服务经济、解决实际问题的渠道和信息,为企业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双赢。
第八条 申办条件
1、 各高校的承办学科要具有优势与特色,拥有重要学术影响的资深学者和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先进的科研设施和良好的实验环境等;
2、 论坛主题鲜明,组织方案严密、科学,可操作性强;
3、 申请单位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论坛各项活动的开展。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与企业联合承办的论坛,优先予以批准。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情况,填写《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递交到所属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由学校统一送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学位办对各研究生培养高校申报的实施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等原则,进行审批,并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启动前15天,将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学术论坛由承办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实施,学术论坛主题设置应在本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设置内,突出本单位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同时面向学术前沿和研究热点。
第十三条 学术论坛举办之前,承办单位应将招生简章、论坛介绍等相关信息上报上海研究生创新论坛网站。待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学术论坛实施情况统计表》,交送上海市学位办;
第十四条 论坛应以研究生学术论文交流、学术问题研讨、专题报告、学术讲座以及科技创新成果与创新文化展示为主要形式,就本学科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发展前沿热点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学术论坛应聘请学科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作专题学术报告,邀请有关专家与会指导,对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进行现场学术点评;组织参观考察有关重点实验室、创新基地等多种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提高论坛成效。
第十六条 参会交流的研究生学术论文经论坛学术委员会筛选,即可邀请其作者参加学术交流。每期参会的研究生以80人左右为宜,其中校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保障服务
承办高校应尽可能为学术论坛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做好学术论坛服务工作。
第六章 论坛总结
第十八条 论坛承办单位须在论坛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坛相关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