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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2-0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沪二工大研2021201号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供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实际操作使用。

第一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人员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录取名册、录取数据等信息逐一比对核查,重点核查信息是否存在造假、不一致、不齐等情况。若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项目的、身心疾病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须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达到录取条件。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项目的,可推迟入学1年;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1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可推迟入学1年;有出国留学或创业等其他正当理由的,需提供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经批准可推迟入学1年。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患病研究生新生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创业者复学需附创业总结报告,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研究生新生持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研究生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研究生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研究生新生重新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研究生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编制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交完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部(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销假后即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当学期的课程,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节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研究生新生报到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协同各学部(院)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成立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查验研究生新生报到所需各项原始材料,各学部(院)负责人安排教务老师和辅导员逐一查验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保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切实有效。

1)人像比对。审查人员逐一核实录取照片、新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学历/学位证书照片是否为同一人。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新生核对模块上传报到的新生数据与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此项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2)材料审查。严防冒名顶替入学。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并将相关复查情况予以记录,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3)身体检查。对新生开展健康复查,健康复查包含身体健康复查和心理健康复查。身体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心理健康复查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测验普查。二级培养单位审查人员核验新生的体检表和心理健康复查结果,重点检查新生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录取资格的情况,对于有异议的问题可咨询校医院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招生政策规定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出具复查报告,予以清退。此项工作由校卫生所负责。

4)录取登记表。工作人员将录取登记表中的信息与该生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此项工作由各学院二级教学部门会同档案室负责。

5)户口复查。认真复查报到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按照农村考生专项招生计划录取新生的户籍信息。此项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各学部(院)将学生的姓名、考生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和人像等信息与学生本人进行认真比对,在研究生新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中,若发现不相符的现象,要认真核查,及时与研究生部联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不能明确认定者,应暂缓办理报到后的其他手续,待查实后再办理。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三节转专业、转学与转导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规〔2019〕5号)等文件要求,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转专业、转学和转导师。

、转专业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原学专业停办、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等,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下列情形除外: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一)属于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论文阶段的;

(三)已转过专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属学部(院)同意,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部(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经研究生部审核,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

准予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当年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经转入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可,转专业前已修读的部分课程及已获的学分可计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重新进行。

、转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部(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申请一旦批准,不得撤销。准予转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本校的,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和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学习成绩证明,并需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在征得拟转入学部(院)同意、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转入。

若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转导师

研究生与导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研究生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在下述情况下,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1.导师长期出国或生病,无法正常履行指导职责;2.导师离职;3.其他与导师相关的特殊情形。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操作流程如下:

(一)转导师常规办理流程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 转出导师签署同意意见;

3. 转出学(部)院审核;

4. 拟转入导师签署同意意见;

5. 拟转入学(部)院审核;

6. 研究生部审核。

(二)转导师过程中发生分歧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发生分歧,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学(部)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协调小组,在听取研究生和导师陈述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投票决定是否更换导师。经以上程序决定更换导师的,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由学(部)院负责人签字。

3. 拟转入导师签署意见;

4. 拟转入学(部)院审核;

5. 研究生部审核。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休学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由学部(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休学;学校同意休学者或受学校处分强制休学者,应按流程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申请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最小单位,单次申请不超过1年;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学习年限内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需持国外学校录取通知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因创业休学者,需有创业计划书,可保留学籍一年,若有工商注册、专利授权、风投证明,可申请延长保留学籍年限,最长两年。已修读过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的学生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的二个月内不得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均须办理复学手续,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2周办理,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予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创业总结报告,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可持复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五)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后续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退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告知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章学历管理

第一节毕业、结业、肄业

研究生德、智、体、美合格,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成绩合格,并且经导师同意,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3.5且已发表SCI论文一篇,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研究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延期毕业,经导师、学部(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学校为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延长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奖助学金等。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但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可再次申请论文评审和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者,可申请肄业,发放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到1年,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节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以及招生录取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个人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无法定效力的个人信息变更。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及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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