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研〔2023〕57号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切实保障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进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沪二工大研〔2017〕19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二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学习方式的差别外,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并接受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办法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资助。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纳入在校学生医保范畴,学校不负责其就读期间工资、各类补贴及医疗费用,不提供住宿。其他管理环节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拟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应在正式录取前与学校、考生单位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合同,并于正式录取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考生及考生单位签章的合同返回研究生部。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户籍、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均不转入学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应比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习年限相应增加2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应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
第六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缴清学费,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的,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累计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是其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组成导师组,共同对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予以指导。
第九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根据培养方案和学生的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经学院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保证到校学习时间,特别是在论文写作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2个月在校接受论文指导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换导师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的学分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申请答辩之前应当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选课,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选课、考核与成绩管理等相关事宜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形式,要充分考虑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提前开列参考书目,提出明确具体的自学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其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每门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教学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或假期进行,具体上课时间由研究生部和各学位点统筹安排。
第五章 实践环节
第十七条 对于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就读期间应当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其实践内容与形式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或参与导师的课题开展应用研究。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总结报告,完成实践环节要求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原则上由学院组织,各学位点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形式、要求及时间安排等参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章 学位管理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总学分要求,并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注明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
第二十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若有三门以上课程没有获得学分,或专业实践考核没有通过,或没有按计划完成开题报告的内容,学业中期考核暂缓通过。没有通过学业中期考核者,不能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在自结业之日起1年内(3个月以上)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重新答辩1次,通过答辩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管理及其他学位管理工作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部负责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全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责学位授予以及核发研究生证、颁发学位证书、出具学习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负责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质量监督方案,遴选校内导师、企业导师和授课教师,建立校外联合培养基地,组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学业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审核,以及学位相关材料归档等。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由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名单及各专业学费标准,交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单独建立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入台账。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收入的学费按学校40%、研究生部10%、学院5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财务处按年度与各部门结算。学生退学时按比例扣回。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部收入的学费主要用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过程中涉及人员的管理绩效,发放标准经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收入的学费主要用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过程中招生宣传酬劳、教师讲课费、导师指导费、答辩专家费及日常管理绩效等。发放原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上述管理规定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还应当遵守学校各项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按照学校研究生各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规定或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